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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占罪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條規定,侵占罪,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、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額較大,拒不交還的行為。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,凡年滿(mǎn)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。本罪在主觀(guān)方面必須出于故意,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、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。犯罪對象只限于三種財物: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;二是他人的遺忘物,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,也不同于遺棄物;三是他人的埋藏物。侵占罪在中國刑法史上一直沒(méi)有明確的定義,就是在我國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中也沒(méi)有使用“侵占”一詞。因而在確定侵占罪概念之前,有必要對“侵占”一詞進(jìn)行分析,因為“侵占”是侵占罪罪名中的關(guān)鍵詞,它代表了侵占罪的主要內涵。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額較大,拒不交出的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《現代漢語(yǔ)詞典》關(guān)于“侵占”的解釋是:非法占有別人的財產(chǎn)。我國《憲法》第十二條規定“禁止任何組織或個(gè)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和集體的財產(chǎn)”。這二者所說(shuō)的侵占的含義都是廣義的,所指的是侵犯財產(chǎn),包括盜竊、詐騙、貪污、搶奪等各種財產(chǎn)犯罪,還包括侵犯財產(chǎn)的各種民事侵權行為、各種利用職務(wù)的行政瀆職行為。 ? 漢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