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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政院
平政院是民國初期和北洋政府時(shí)期審理行政訴訟和官吏違法行為的法院。1914年公布平政院編制令(共29條)后設置。編制令規定平政院審理行政官吏的違法不正行為,就行政訴訟及糾彈事件行使審判權。設院長(cháng)1人,評事15人。院內設3個(gè)庭,各由評事5人組成,其中1人為庭長(cháng)。平政院內又設肅政廳,置都肅政史1人,肅政史16人,糾彈違法的行政官吏,平政院的裁決是最終裁決。1932年國民黨政府將平政院改為行政法院,將肅政廳改為公務(wù)員懲戒委員會(huì ),均隸屬司法院。 ? 漢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