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 lì fǎ quán
注音 ㄌㄧˋ ㄈㄚˇ ㄑㄩㄢˊ
制定法律的權力。為國家統治權之一,由立法院掌理。法律制定須經(jīng)由提案、審議、公布等三個(gè)程序。行政院、考試院、監察院、司法院及立法委員均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。而法律案的審議應經(jīng)三讀會(huì )程序。通過(guò)后,由立法院移送總統及行政院,由總統于收文后十日內公布。
德語(yǔ) gesetzgebende Gewalt, Legislative (S, Pol)?
法語(yǔ) Pouvoir législati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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