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釋二十一條
日本帝國主義妄圖獨佔中國的祕密條款。1915年1月由日本駐華公使向袁世凱提出。主要內容爲: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利,並加以擴大;延長(cháng)旅順、大連兩港和南滿(mǎn)、安奉兩鐵路的租借期限爲九十九年,並承認日本在東三省南部和內蒙古東部的特權;中國警政和兵工廠(chǎng)由中日合辦等。袁世凱爲了做皇帝,幾乎全部接受了日本的要求。由於中國人民的堅決反對,日本的侵略要求未能實(shí)現。
-----------------
國語(yǔ)辭典民國四年,日本利用歐戰機會(huì ),對德宣戰,企圖接手德國在我國的利益,強迫當時(shí)總統袁世凱簽訂的條款。共分五號二十一條,首四號包括德國在山東權利的移讓?zhuān)蠞M(mǎn)州及東部?jì)让删幼?、營(yíng)業(yè)及路礦的獨占權,漢冶萍公司之改為合辦,沿岸港灣、島嶼概不租讓與第三國等,其第五號則欲攫取贛鄂、贛浙、贛湘的鐵路權、全國警察權、軍事權等。袁氏竟於五月九日答復承諾,惟第五號保留。後我國要求廢止,華盛頓會(huì )議中,各國一致承認中國保留他日解決權。
英語(yǔ) the Japanese Twenty-One Demands of 1915
德語(yǔ) Einundzwanzig Forderungen (Gesch)?
法語(yǔ) Vingt et une demandes
? 漢典
二十一條 網(wǎng)路解釋
百度百科
二十一條
? 漢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