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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誥 (明朝法令)
明太祖朱元璋親自寫(xiě)定的刑典,明初洪武十八年(公元一三八五年)十一月,發(fā)布《大誥》,也就是整理這一年審判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,以誥文的形式向全國發(fā)布,告誡官吏們,不要重蹈覆轍。包括《大誥》《大誥續編》《大誥三編》《大誥武臣》四部分,統稱(chēng)《御制大誥》。洪武中期,官吏貪贓枉法、豪強兼并、脫避糧差日趨嚴重。朱元璋為維護封建統治,遂將“官民過(guò)犯”典型案例輯錄成帙,仿周公《大誥》之制,于洪武十八年(1385)冬刊布《大誥》七十四條,十九年春刊布《大誥續編》八十七條,十九年冬刊布《大誥三編》四十三條,頒行天下,誥戒臣民。反映了明太祖治亂世用重典的思想。因為過(guò)于嚴酷和過(guò)多體現明太祖個(gè)人特征,故《大誥》在洪武之后基本不再行用。 ? 漢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