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朝審
朝審是明清時(shí)對于死刑案件的會(huì )審制度。始于明天順三年(公元1459年),在霜降后對于京師判決的“斬監候”“絞監候”案件由三法司及中央重要官員進(jìn)行會(huì )審。清代繼承了明代的朝審制度并且發(fā)展出了秋審制(專(zhuān)指對外省死刑案件的復核)。朝審的結果一般分為情真、可矜、可疑、有詞(明朝)或情實(shí)、緩決、可矜、留養承祀(清朝)等類(lèi),情真/情實(shí)類(lèi)需奏請皇帝裁決才可執行死刑,并且每年都會(huì )有不予勾決的犯人。其他犯人一般都改為流放或充軍。 ? 漢典